銷售一瓶過期香油辣椒被罰5萬,逾期未繳納,法院這樣判~
發布日期:2021-05-03 
來源:食藥法苑   瀏覽次數:1346
河南食品網訊: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豫0182行審137號
申請執行人:滎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10182MB16807574,住滎陽市國泰路45號。被執行人:滎陽金博大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82MA3XFQ4B0L,住滎陽市廣武鎮桃賈路桃花源社區陳垌村19號。申請執行人滎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滎市監罰字〔2020〕14007號行政處罰決定中關于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5萬元及加處罰款5萬元的事項。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申請執行人接到投訴舉報后,于2020年5月28日對被執行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舉報人投訴的“六道鎖香川香油辣椒”1瓶,已超過保質期。該1瓶食品由申請執行人依法扣押。申請執行人經依法調查認定,該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由被執行人的工作人員采購于2019年5月23日,當時共計購進1箱24瓶,貨值金額192元,在過期之前銷售了22瓶,過期之后銷售了1瓶,銷售價格為每瓶10元,違法所得共計10元。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經事先告知聽證等程序,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滎市監罰字〔2020〕14007號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被執行人,決定沒收“六道鎖香川香油辣椒”1瓶、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5萬元,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申請執行人依法催告,被執行人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以上事實及查處過程,有被執行人的有關證照及委托書、申請執行人的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現場照片、食品批發銷貨清單、售貨記錄、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以及相應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等,在卷為憑。本院認為,本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符合合法性審查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對滎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滎市監罰字〔2020〕14007號行政處罰決定中關于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5萬元及加處罰款5萬元的事項,準予強制執行。
審判長 閆志恒
審判員 張萬青
審判員 趙 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夢苒
書記員 孫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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