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1年第47號)
發布日期:2021-06-01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489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20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1號),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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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440335932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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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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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晉江市萌果鋪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者為福建省晉江市萌果鋪子食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網店)銷售的、標稱福建省廈門浪吧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河南省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董小米(微微辣味),大腸菌群數、酸價(以脂肪計)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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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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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董小米(微微辣味)共計60罐,規格200g/罐,生產日期2020-09-15,已銷售60罐,違法所得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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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董小米(微微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商丘市寧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寧陵縣聚誠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0元;2.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寧市監食罰〔2021〕JC-Y-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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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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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分析,造成該批次董小米(微微辣味)不合格的原因是炸制器具清理及內包裝滅菌不到位,生產過程控制不到位。企業已作出以下整改:加強質量管理,落實質量管控制度;嚴格落實炸制器具消毒制度,保證炸制器具符合規定要求;提高檢驗能力,加大對出廠產品的檢驗批次。寧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通過對該企業的復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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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002432905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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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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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網蜜樂江蘇總店(經營者為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蜜樂蜂產品商店)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蜜樂源養蜂專業合作社生產的壹號槐花蜜,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南蜜樂源養蜂專業合作社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河南省市場監管局核查后對其提出的異議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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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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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 河南蜜樂源養蜂專業合作社于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壹號槐花蜜共生產24瓶,465g/瓶,共計11.16公斤,生產日期2020-05-27,已銷售20瓶(被抽樣8瓶,召回12瓶),剩余4瓶為企業留樣,銷售價為49.50元/瓶,銷售貨值金額990.00元,違法所得3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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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蜜樂源養蜂專業合作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河南蜜樂源養蜂專業合作社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50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396.00元;3.沒收扣押產品實物12瓶。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鄭市監食罰〔20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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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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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分析,造成該批次壹號槐花蜜不合格的原因是微生物分布的不均勻性。該企業已做以下整改:1.加強培訓,提高安全意識,保障蜂場環境、包裝容器及工器具的衛生安全;2.加強生產過程把控,加大對生產過程微生物監控頻次;3.增加紫外線燈的清殺頻次,保證每次消殺的時間,確保消毒充分有效;4.升級部分微生物檢驗設備,確保對原料及成品的微生物把控更加嚴格和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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