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1年第77號)
發布日期:2021-09-02 
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207
河南食品網訊: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6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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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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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玄武味業(經營者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機APP)銷售的、標稱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制造的9°米醋,其中總酸(以乙酸計)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但不符合產品標簽標示要求。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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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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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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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但是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認真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鹿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作出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鹿市監食罰字〔2020〕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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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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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生產該批次不合格“9°米醋”共計288瓶,規格:1L/瓶,生產日期2020-10-07,銷售給鹿邑縣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10瓶,出廠檢驗用8瓶,企業封存270瓶。沒收非法所得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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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縣天和生物釀造廠生產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該批次產品已并案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鹿市監食罰字〔20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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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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