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不合格食品被通報。固始縣市場監管部門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共計5.2萬元。記者采訪后續如何確保食品安全時遭遇推諉。
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
一家公司免責,一家公司被罰沒5.2萬元
8月27日,大河報以《食品不合格被查固始縣生產廠家和銷售超市竟是同一個老板》為題,報道了在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的不合格食品中,固始縣華聯商業有限公司購物廣場因銷售標稱為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麻花不合格而上榜。據悉,固始縣華聯商業有限公司與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注冊地址均位于河南省固始縣產業集聚區,兩家公司法人均為朱海樂。8月27日下午,朱海樂在回應中稱,兩家公司均已處理好了,但不清楚具體處理情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歷來深受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華聯商業公司官網顯示旗下的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華聯商業有限公司雙雙獲得“食品安全放心單位 ”稱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那么被抽檢出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后,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對其生產過程復盤,查找問題原因以及是否作出了相應的完善和整改呢?9月5日下午,記者采訪了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固始縣華聯商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海樂。朱海樂表示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的原因為外請的技術人員不過關,目前已經辭退。對于后續確保食品安全的具體舉措,朱海樂表示,“我不清楚,我們有物流、超市等很多業務板塊”,并讓記者聯系負責管理河南仁樂食品有限公司的魏總。
隨后,記者聯系魏總進行采訪。得知記者想要采訪的事情后,魏總表示其目前正在家里沒上班,并再三表示讓記者再找法人朱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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