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公告
(第3號)
當前,我市疫情形勢嚴峻復雜,疫情傳播風險和防控壓力持續增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市零售藥店即日起暫停銷售退熱藥。購買抗生素、止咳類藥品要嚴格執行實名登記,提醒其就近到發熱門診就診。零售藥店嚴格執行體溫監測、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碼/行程碼等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對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藥店,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理,直至吊證,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二、沒有入境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預防性消毒證明、“豫冷鏈”追溯碼的進口冷鏈食品一律不得采購、貯存、銷售、使用。對從海關各口岸或者省外采購的進口冷鏈食品,提前24小時報備,一律先行進入總倉實施集中監管。進口冷鏈食品實行專用通道進貨、專區存放、專區售賣“三專管理”;從業人員應嚴格落實防疫要求,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開展體溫檢測,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定期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三、采購進口冷鏈食品,未查驗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證明、預防性消毒證明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加工經營無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肉類、無核酸檢測證明、預防性消毒證明或核酸檢測、預防性消毒不合格的進口冷鏈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和第(十二)項之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采購進口冷鏈食品應報備未報備、應入總倉未入總倉,貯存、銷售、使用的進口冷鏈食品未落實“三專管理”、無“豫冷鏈”追溯碼,從業人員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十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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