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
發(fā)布日期:2021-11-09 
來源:唐河縣法院微信號   瀏覽次數(shù):1360
河南食品網(wǎng)訊:
糖精鈉,化學(xué)名鄰苯甲酰黃酰亞胺鈉,是食品工業(yè)中常用的化學(xué)合成甜味劑,也是常用且普遍的食品添加劑。近年來,糖精鈉在食品中的應(yīng)用有明顯超范圍、超量現(xiàn)象,其成本較蔗糖低,一些商家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糖精鈉代替蔗糖,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近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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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初,被告人孟某開始在自己家中制作黃酒,為牟利在制作黃酒的過程中添加糖精鈉,并向周邊村民銷售。2020年1月8日,唐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被告人孟某生產(chǎn)的黃酒進行抽樣檢測,抽取黃酒樣品1000ml并委托檢測機構(gòu)進行檢測。經(jīng)檢測,送檢的1000ml黃酒樣品檢出糖精鈉含量為0.20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單項評價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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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在食品生產(chǎn)過程中超范圍濫用添加劑并對外銷售牟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孟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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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說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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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明確列舉了糖精鈉允許使用的14個食品類別、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制作的黃酒屬于釀造酒,不屬于其中可以使用糖精鈉的食品類別,因此其在制作的黃酒中添加糖精鈉屬于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孟某在生產(chǎn)過程中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并對外銷售牟利,危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yīng)當(dāng)依法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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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認真查看食品中的添加劑是否合法,對于購買到的不安全食品可以通過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并通過法律手段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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