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安全丨網購茶葉沒標簽,能要十倍賠償嗎?
發布日期:2021-11-17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   瀏覽次數:1127
河南食品網訊: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民生問題的底線,也是幸福生活的生命線。生活中常見的食品安全問題有哪些?又該如何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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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說法,為您講解食品安全領域的相關風險,提醒您“買買買”的同時,也要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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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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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博因饋贈親友需要,在永安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10盒“信陽毛尖”,總價值6880元。收到貨后,小博發現該茶葉包裝盒未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凈含量等重要信息。因認為自己買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產品”,其找到永安公司理論,要求永安公司退還購物款并進行十倍價款的賠償。然而,永安公司卻表示,公司銷售的茶葉不是假貨,不能把沒有標識的產品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食品標簽、說明書的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小博也并未受到損害,因此拒絕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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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永安公司銷售的茶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小博是否可以要求永安公司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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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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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小博買到的茶葉包裝上并未注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不具備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注的標簽內容,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中關于標簽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永安公司作為茶葉的銷售者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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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永安公司作為網店經營者,在購進茶葉時負有對貨品進行檢查、驗貨的義務,永安公司在茶葉包裝缺少標簽信息的情況下仍將其出售給小博,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小博可以要求永安公司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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