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2021年月餅專項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37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拼多多沙隆傳統食品(經營者為河南省漯河市舞陽縣雷馬食品經營商行)在拼多多(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漯河市舞陽縣傲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廣式月餅(烘烤類糕點),其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一)生產環節。
漯河市舞陽縣傲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不合格月餅75件,每件40袋,規格70g/袋,生產日期:2021-7-4,共計210公斤,全部銷售給舞陽縣雷馬食品經營商行(拼多多店鋪名:沙隆傳統食品),企業及時發布召回通告,沒有產品召回。
漯河市舞陽縣傲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漯河市舞陽縣傲博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0元;2.罰款52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漯市監綜罰決字〔2021〕151號。
(二)經營環節。
漯河市舞陽縣雷馬食品經營商行(拼多多店鋪名:沙隆傳統食品)購進該批次不合格月餅75件,每件40袋,規格70g/袋,生產日期:2021年7月4日,共計210公斤。已全部銷售。
漯河市舞陽縣雷馬食品經營商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但該商行能夠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舞陽縣雷馬食品經營商行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漯市監綜處字〔2021〕160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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