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鄭州芙煌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杏仁棗糕”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芙煌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杏仁棗糕”(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6144;生產日期:2021-07-02)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芙煌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1年10月14日撤回異議,放棄復檢。
經調查,鄭州芙煌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芙煌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2.罰款60000元。罰沒合計60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該批次產品在生產時因攪拌機機器發生故障,導致中途停機,在維修后未繼續攪拌至標準要求時間,造成防腐劑攪拌不夠均勻,導致產品不合格。針對上述問題,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對防腐劑添加量進行適當調整;二是對配料表自查并驗證,對配料員加強培訓,嚴格按照配料表操作;三是對公司內所有電子秤進行校準。
二、鄭州新發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口水小麻花(咸香芝麻味)”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鄭州新發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口水小麻花(咸香芝麻味)”(抽樣單編號:GC21140000150234172;生產日期:2021-07-13;經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農副加工產品及白酒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鄭州新發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
經調查,鄭州新發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鄭州新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55元;2.罰款60000元;上述罰沒款合計604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生產企業原材料消毒不規范;生產人員衛生未達標。該企業因“7.20”特大暴雨及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現已停產。
三、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使用的餐具“碗”、“杯子”、“筷子”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12;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使用的餐具“杯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13;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14;加工日期:2021-09-14)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因該企業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核查處置工作移交至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新鄭市屋頭串串香高坡巖店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使用的餐飲具未清洗干凈、消毒徹底。針對上述問題,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餐飲具使用前將餐飲具清洗干凈,消毒徹底;將消毒后的餐具放入密封保潔柜中。
四、新鄭市簽渝串串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鄭市簽渝串串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樣單編號GC21410000443035611;加工日期:2021-09-13)經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向新鄭市簽渝串串火鍋店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或異議申請。因該企業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核查處置工作移交至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新鄭市簽渝串串火鍋店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新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新鄭市簽渝串串火鍋店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分析,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使用的餐飲具未清洗干凈、消毒徹底。針對上述問題,該企業進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嚴格按照規定,加強對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規范管控;二是對清洗消毒間進行徹底衛生整理,確保清洗消毒間的環境衛生整潔;三是從負責人做起,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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