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陽,因賣11斤韭菜,獲利3.19元,岳某被罰款3萬元,岳某狀告市監(jiān)局:每斤進價1元,售價1.29元,競爭大、利潤低,何故天價罰款?(案例來源:河南南陽人民法院)
岳某在小區(qū)門口經營了一家小超市,除了日用百貨外,還會賣點蔬菜水果,雖然利潤低,但好在能夠混個人氣。
2019年11月18日,市監(jiān)局工作人員對岳某超市賣的豆芽、韭菜等蔬菜進行了抽樣檢測,岳某也沒有在意,畢竟實驗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自己的菜從正規(guī)菜市場購進,小區(qū)居民的反饋也都不錯,也就沒有放在心上。
12月4日,市監(jiān)局出具了檢測報告,顯示韭菜中的腐霉利殘留量超標,韭菜為不合格的農產品。
看到韭菜不合格,岳某直接下傻了,便告訴市監(jiān)局工作人員,自己的韭菜都是從一個叫李某芝的批發(fā)商處采購的,說罷還拿出一張進貨單。
但令市監(jiān)局工作人員意外的是,該進貨單雖然標有名稱、數量、單價、簽名日期等關鍵信息,但全都是空白,只是寫了312三個數字。
岳某解釋到,自己曾和李某芝要過相關信息,但李某芝一直拒絕提供,而至于312,是自己車牌號的后三位,雙方交易通常都是只認號不認人。
為了查清韭菜的來源,市監(jiān)局找到了供貨商李某芝,李某芝承認岳某從自己這里進過菜,但不承認這批不合格的韭菜從這里出去。
2020年3月17日,市監(jiān)局工作人員經過聽證,對岳某作出罰款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4.19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岳某作出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岳某不服,認為市監(jiān)局處罰過重,遂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一審法院撤銷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guī)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5-30倍罰款。
本案中,岳某的貨值金額雖然只有14.19元,但在10000元以下,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岳某的最低罰款數額在10萬元,市監(jiān)局最終給予其罰款3萬元,已經是進行了極大的從輕、減輕。
然而一審法院在審理時認為:
《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不能違背過罰相當原則。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本案中,首先,岳某當日進購銷售韭菜11斤,銷售額14.19元,該違法行為所指向的標的較小,且韭菜非日常必備量大食品,擴散銷售范圍較窄,社會關注和影響面較小,客觀上對食品安全市場擾亂程度較輕,且沒有造成實際不良后果;
其次,韭菜中含有腐霉利超標,一般不可能通過人眼視角能夠判定,岳某在進購該批韭菜時不可能存在主觀故意,雖然行政處罰不以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條件,但考量違法行為人主觀惡性或狀態(tài)是處罰裁量所不可缺的因素;
再次,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展正常的監(jiān)督抽檢,在《檢驗報告》完成前,要求先行推定抽檢食品為不合格,待檢驗確認合格后再行銷售,對于韭菜類易腐易爛不易保鮮的食用農產品,尤為不當;
最后,雖然岳某沒有嚴格按照市監(jiān)局的規(guī)定,履行進貨單義務,但結合市場的交易習慣,岳某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初級審查義務,而且岳某在事后主動承認了錯誤,改正了違法行為,確立了正確的食品安全意識。
綜上,可以認定岳某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在疫情如此嚴峻的當天,對經濟形勢原本就大幅度下滑,對一個個體工商戶罰款3萬元,無異于雪上加霜。因此,市監(jiān)局的處罰過重,故將罰款數額變更為1萬元。
一審判決后,岳某感覺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準備虛心接受罰款,可沒想到市監(jiān)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二審法院,市監(jiān)局認為:
其一,岳某此次銷售韭菜農藥殘留超標原因在于其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的基本義務,不能以肉眼無法查看為由推卸責任;
其二,雖然此次銷售量比較小,但購買者系不特定群體,若出現問題將對不特定群體造成嚴重后果;
其三,《食品安全法》的本意就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若懲罰過輕,不能體現立法本意的懲罰性。
其四,疫情不能作為減輕銷售者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責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3萬元的處罰。
無疑,市監(jiān)局的上訴理由有一定道理,但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的目的,系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一審法院的判決考慮了岳某違法行為的性質本身及其經營的現狀,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法治環(huán)境,因此予以維持,對市監(jiān)局的訴求予以駁回。
最后,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關系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嚴厲打擊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給予違法者必要懲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但無論如何,都不得違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嚴懲固然有效果,但也不能處以天價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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