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獲利0.15元被罰5000元,法院:輕微違法,撤銷處罰
發布日期:2022-08-15 
來源:監管之聲   瀏覽次數:631
河南食品網訊:? ? ? 7月30日,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幸福萬家超市收到贛州市章貢區法院發送的行政判決書,章貢區法院認為,雖然原告銷售的甜酒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原告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而且是第一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觀上沒有故意,能配合被告執法,因此,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應不予行政處罰。最終判決撤銷了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超市作出的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 ? 據此前上游新聞刊發的《賣甜酒餅被舉報“三無產品”,江西上猶超市賺一毛五被罰5000元》報道顯示,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幸福萬家超市銷售一款“蜜蜂牌”甜酒餅因包裝標識問題被舉報,2022年4月12日,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超市構成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標注虛假內容的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0.15元,處罰計人民幣5000元”。? ? ? 在法定期限內,幸福萬家超市將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并由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訴訟費用。? ? ?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原告屬于經營者李慶鴻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原告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證。2021年12月18日,原告從南康區唐江鎮的經營者處購進標示為江西紅星酒餅廠的甜酒餅20包,購進價格為0.85元/包,沒有索證索票。該甜酒餅包裝標簽表示有“強身健體,是產婦的滋補佳品”的詞語,標簽上沒有載明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 ? ? 2021年12月19日,原告以1元/包的價格銷售了1包甜酒餅給一消費者,該消費者購買后發現該甜酒餅包裝標識問題,向原告協商要求退賠,雙方未達成一致,遂向被告舉報。2021年12月20日,原告將剩余的19包退回至供貨者,退貨過程未開具任何退貨票據。甜酒餅的貨值額20元,原告獲得違法所得0.15元。? ? ?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屬于履行市場監管管理的行政機關,對于市場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依法有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雖然原告銷售的甜酒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和上述法律規定,原告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而且是第一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觀上沒有故意,能配合被告執法,因此,被告對原告的上述違法行為應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原告停止銷售,依法沒收違法商品,對原告進行批評教育。? ? ? 章貢區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上猶縣幸福萬家超市作出的(贛上)市監(食)處罰【202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罰款5000元的決定,訴訟費50元由被告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 ? 在贛州當地從事米酒釀造行業的陳先生認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提醒酒餅生產廠商對產品包裝(含宣傳)進行規范,而不是針對酒餅的生產工藝或者銷售方,一罰了之。? ? ? 截至發稿時,記者了解到,上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向上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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