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鹵肉更好看,周口一家鹵肉店加了一味“料”,結果…
發(fā)布日期:2022-11-04 
來源: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瀏覽次數(shù):554
河南食品網(wǎng)訊:
每個地方都有幾家上年頭的鹵肉店,被附近鄰里和資深老饕們所追捧。但是,你也許不知道,一不小心這些熟食就可能會給我們的健康帶來很大風險,因為有不法商家為了鹵肉的顏色鮮亮,在制作中違法添加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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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口中院審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除承擔交付懲罰性賠償金外,還需要承擔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究竟是一起什么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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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郭某在食品中違法添加亞硝酸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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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在周口市商水縣經(jīng)營鹵肉店,自制銷售豬蹄、豬臉、豬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縣公安局練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進行日常檢查。檢查后并經(jīng)檢測,郭某生產(chǎn)、銷售的鹵肉中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含量為43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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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商水縣人民法院以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被告郭某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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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共利益,郭某又被檢方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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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落判,并不意味著對郭某違法行為民事追責的終結。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郭某在熬制鹵肉過程中違法添加亞硝酸鈉的行為,侵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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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被告郭某生產(chǎn)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周口中院判決被告郭某支付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fā)賠禮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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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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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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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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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定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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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這類公益訴訟案件,可以讓教育食品行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讓消費者看到司法審判對消費者公共利益的堅強司法保護。刑罰和賠禮道歉不是本案的最終目的,希望借此警醒每一位食品行業(yè)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在商業(yè)利益的誘惑面前,誠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絕不能觸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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