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3.需要取得許可的,已取得相關許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原料來源合法;
5.貨值金額較小;
6.及時改正;
7.危害后果較輕。
已納入《減輕處罰清單》!一起關注一下!
(相關法律條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四、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的通知
陜市監發〔2022〕462號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行政機構,省纖維質量監測中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和《陜西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持續推進全省市場監管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省局制定了《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以下簡稱《減輕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貫徹落實提出以下要求。
一、準確認識“兩個清單”
制定《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是細化《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監管方式的有效方法,是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途徑。各單位要準確認識依法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以及準確適用減輕處罰的重要意義,將落實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與執法規范化建設結合起來,與落實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結合起來,與落實執法為民要求結合起來,在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剛性懲罰作用的同時,充分發揮柔性教育作用,通過“寬嚴相濟”的執法方式,努力為我省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貢獻市場監管力量。
二、準確把握“兩個清單”
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上述規定既是制定兩個清單的根本遵循,也是執法實踐中判斷是否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條件,既要考慮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還要考慮違法行為本身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綜合做出判斷。及時改正是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必要條件,及時改正既可以是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之前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也可以是在市場監管部門第一次指出違法行為后積極改正到位。擬給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應當充分調取當事人存在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情形的證據,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裁量的事實、理由、依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可以經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三、準確執行“兩個清單”
《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是在切實考慮我省市場監管執法實踐并充分借鑒兄弟省份經驗基礎上制定,各單位要嚴格遵照落實,切實將政策紅利傳遞到每一個市場主體。對兩個清單中的違法行為經綜合判斷后決定給予處罰或者不予減輕處罰的,既要在調查終結報告中的事實認定部分闡釋清楚具體的違法事實,還要在裁量權部分闡明決定給予處罰、不予減輕處罰的理由,貫徹“說理式”執法的基本要求。對于參照《不予處罰清單》決定不予處罰的,要運用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教育當事人,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書》)指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依法提出改正的內容及要求,給予當事人自我改正、落實主體責任的機會,并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核查,視改正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四、其他要求
1.對不在《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內,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依法應當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在不同《不予處罰清單》沖突的情況下,相關地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繼續執行已制定發布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等。
2.各市級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減輕處罰的減輕幅度以及《減輕處罰清單》中“違法經營額較小”“時間較短”“貨值金額較小”等作出具體規定。各縣級局可以對市級局制定的標準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3.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的執行。對參照兩個清單決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案件,要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在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合法合規經營的同時,樹立市場監管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請各單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報告參照兩個清單決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典型案例。
4.各單位在執行《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的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
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
序號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1 |
市場主體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申請設立登記并通過審核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發現后及時報送且屬首次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并自主選擇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向社會公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已取得批準文號且及時改正的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4 |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但已取得批準文號且及時改正的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5 |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且及時改正的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但實際已取得文號的且及時改正的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7 |
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8 |
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9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10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廣告法》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 |
酒類廣告出現飲酒的動作,但廣告僅在廣告主經營場所發布,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
12 |
房地產廣告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但廣告僅在廣告主經營場所發布,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
13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但違法行為被發現時當事人登記設立不滿3個月,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
《廣告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4 |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過三個月,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
15 |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但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并及時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1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無有效健康證明以及未按規定出示許可證、登記卡等,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發現的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二)未公示許可證、登記卡、健康證明、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的。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二)未公示許可證、登記卡、健康證明、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的。 |
17 |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是或者認證有效性且及時改正的 |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符合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確保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序要求。 |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
18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發現后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的 |
《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9 |
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并滿足安全要求。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20 |
在經營性行為中未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發現后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從事下列活動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一)制發公文、公報、統計報表;...... |
《陜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屬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21 |
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但能夠說明合法來源及提供者,并及時改正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
22 |
集貿市場入場經營者未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經營者應當做到:(二)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23 |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已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繼續使用時間較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屬首次發現的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
24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規定條件,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期間未生產不合格的產品(或未流入市場,或流入市場數量較少并及時召回),并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并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25 |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 |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26 |
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建網站和經營場所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27 |
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但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并及時改正。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
28 |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發現后及時改正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29 |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30 |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
31 |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32 |
營業執照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及時更新公示信息,及時改正且屬首次發現的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33 |
經營者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發現后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34 |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公布了相關內容,但位置不夠醒目,并及時改正的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35 |
未按照規定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及時改正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
《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營者不能即時出具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時間、地點送交消費者,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
《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十三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
陜西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相關法律條文 |
1 |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能確定食品合法來源; 3.貨值金額較小;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5.按規定開展整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2 |
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3.需要取得許可的,已取得相關許可; 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原料來源合法; 5.貨值金額較小; 6.及時改正; 7.危害后果較輕。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四、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3 |
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2.違法經營時間較短; 3.貨值金額較小; 4.能確定食品合法來源; 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6.按規定開展整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4 |
未經許可生產少量食品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3.案涉食品貨值金額較小; 4.食品原料來源合法; 5.生產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6.及時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5 |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 |
對小餐飲以外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減輕處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3.經營規模較小; 4.食品原料來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6.及時改正。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6 |
廣告主違法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禁止用語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自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 2.違法廣告發布時間較短; 3.網頁廣告網站點擊量不大,或者印刷品廣告印刷量不大; 4.未對公眾認知造成重大誤解,社會危害性不大; 5.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 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7 |
發布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逾期時間較短; 3.廣告發布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一致; 4.及時改正。 |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者廣告批準文號已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
8 |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2.違法銷售經營額較小; 3.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 4.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5.有證據表明,當事人不知產品未取得強制性認證。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9 |
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繼續銷售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2.違法銷售經營額較小; 3.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 4.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5.有證據表明,當事人不知產品未取得強制性認證。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10 |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2.違法經營額少較小; 3.未發生產品質量事故; 4.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5.有證據表明,當事人不知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1 |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 3.銷售者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4.社會危害性較小。 |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12 |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 3.銷售者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和提供者; 4.社會危害性較小。 |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13 |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 3.銷售者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和提供者; 4.社會危害性較小。 |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14 |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 3.銷售者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和提供者; 4.社會危害性較小。 |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15 |
銷售的產品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 3.銷售者能夠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和提供者; 4.社會危害性較小。 |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16 |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市場主體分支機構; 2.及時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 3.無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并自主選擇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向社會公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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