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發布日期:2022-12-14 
來源:南陽市市場監管局   瀏覽次數:452
河南食品網訊:
今年以來,南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油品質量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翻新“黑氣瓶”和劣質燃氣具、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超期未檢電梯、不執行政府定價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01
南召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南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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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南召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河南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60元,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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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辦線索,2021年12月21日起,南召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開展了調查。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工業加工食品(原味粉)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南召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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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是一種單端孢霉烯族毒素,是小麥、大麥、燕麥、玉米等谷物及其制品中最常見的一類污染性真菌毒素,在青稞、玉米、面粉和小米等糧食中廣泛存在,不僅可以污染農作物,也可以污染糧食制品,對人和動物產生廣泛的毒性效應,嚴重影響人和牲畜的健康。因此,要加強糧食收購和儲運監測的監管,嚴控受污染的玉米、小麥等谷物進入食品流通和加工環節,把好原料關,加大檢驗力度,防止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污染。
02
方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方城縣某生活廣場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食用農產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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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方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方城縣某生活廣場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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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方城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河南安必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當事人經營的芹菜,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采購食品,現場無法提供芹菜的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方城縣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處罰。2022年1月7日方城縣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方城縣某生活廣場進行調查,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未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明材料。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芹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方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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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對老百姓來說是“天大的事”。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遵循“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加大監管力度,提升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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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唐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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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唐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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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唐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職權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為美團外賣提供網絡科技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過程中,涉嫌未按要求對以琳烘焙坊、霧造甜品、蜜之鄉休閑驛站等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信息公示,執法人員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2022年5月3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美團外賣商家“芭蒂貝甜蛋糕店”等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的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已過期,未及時上傳新辦理的證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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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網絡餐飲具有非現場、不可見等特點,其食品衛生安全相對難以保證。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往往只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交易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入網餐飲店審查把關不嚴。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數量眾多,更迭頻率高,對平臺的管理和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都增加了不少難度。在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要注重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提升監管效能,依托“互聯網+”,采取“餐飲網絡監管平臺”對網絡第三方訂餐平臺和入網餐飲單位進行監控,對網絡訂餐進行全方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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