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食鹽經營風險提醒告知書
發布日期:2023-02-05 
來源:鄭州市場監管微信號   瀏覽次數:423
河南食品網訊:
? ? ? ?為加強食鹽經營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確保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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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國家對食鹽生產、銷售工作實行嚴格管理,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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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鹽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定點批發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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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以跨區域進入鄭州市域經營,但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經銷商代理批發業務。開展配送業務的,必須隨貨給食鹽零售網點提供加蓋公章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物流配送單據等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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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鄭州市域內食鹽銷售單位購進食鹽進行零售的,必須從資質齊全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嚴禁向無食鹽批發資質的單位、個人購買食鹽。購進食鹽時,必須索取、保存好相關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出具的隨貨同行的加蓋公章資質證書復印件、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物流配送單據,以備查驗。所購入食鹽只能零售,不得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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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鹽經營者應當守法誠信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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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之規定,由鄭州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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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之規定,由鄭州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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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購進、銷售假冒食鹽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查處,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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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廣大城鄉居民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以防購買、食用不合格或假冒偽劣食鹽產品,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及時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或登錄12315小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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