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全省各級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機關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緊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影響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問題,持續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查辦了一批有影響的違法犯罪案件。
為大力宣傳打擊侵權假冒工作成效,震懾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2023年已辦結的全省打擊侵權假冒案例進行了篩選,選定“濟源示范區楊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案例為打擊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目錄:
案例一:濟源示范區楊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鶴壁市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案例三:焦作市劉某生等非法經營卷煙案
案例四:許昌市鄢陵縣魯某無照銷售不合格化肥及虛假宣傳案
案例五:南陽市淅川縣“6·15”陳某銀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六:平頂山市武某某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案
案例七:漯河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種子案
案例八:三門峽市盧氏縣田某某健康咨詢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推銷產品案
案例九:開封市葛某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例十:鄭州市“8·01”制售假煙網絡案件
一、濟源示范區楊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2018年至2022年3月份,楊某在無行醫資格、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以中醫名義對外行醫看病,從網上購進中藥、西藥原材料,加工調配藥粉,生產成品中藥對外售賣,并通過微信收款。其間,陳某幫助楊某收發藥品快遞、搬運制藥原材料、運送藥品、推廣宣傳、收取現金等。
2022年3月30日,相關執法人員在二人住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示草烏、劇毒生川烏粉、治療腦梗金丹等大量原料藥和成品藥粉,及研磨機1臺、桿秤2個、標簽、配方等紙質資料1袋;在另一住所發現標示止痛外敷液、止痛藥油、活血止痛丹等大量成品藥,并依法予以扣押。經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假劣藥品認定工作委員會綜合研判,查獲、扣押的“大力丸”“降糖降脂”等五十一種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非藥品冒充藥品”情形,依法認定為假藥。
2023年9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1、楊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2、陳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萬元。3、李某國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4、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839985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國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7600元。5、對查扣供犯罪所用的原料藥、成品藥粉、研磨機、桿秤、標簽、配方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李某國退出的違法所得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楊某、陳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鶴壁市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5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向鶴壁市市場監管局送達檢察意見書(鶴山城檢意〔2023〕12號)并附不起訴決定書(鶴山城檢刑不訴〔2023〕13號)和相關刑事卷宗復印件,檢察意見書內容為鶴壁市公安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具有退贓情節,無違法犯罪記錄,決定對當事人相對不起訴,建議該局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2018年以來,鶴壁市淇濱區某超市老板韓某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仍多次從李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處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和汾酒等用于銷售牟利。經檢察機關核實,韓某從李某處購買的假酒市場零售價值為191112元,案發之時扣押在案的假酒經鑒定市場零售價值為105376元。
鶴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34瓶白酒;處以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焦作市劉某生等非法經營卷煙案
案情簡介:2022年7月以來,焦作市劉某生、李某生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系偽劣產品的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尹某、劉某齊、范某偉、李某路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系偽劣產品的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2023年7月2日,焦作市解放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6名被告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2023年8月11日,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依法判處劉某生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判處李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劉某齊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范某偉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李某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
四、許昌市鄢陵縣魯某無照銷售不合格化肥及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13日,許昌市鄢陵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張橋鎮新東村大肆宣傳銷售假冒農資,坑害群眾。當日,該局執法人員抵達張橋鎮新東村路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魯某涉嫌無照銷售不合格化肥及虛假宣傳,遂于當日報請該局批準立案并依法對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鋒”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
許昌市鄢陵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4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841袋不合格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沒收788袋不合格的“排毒先鋒”牌水溶肥料;3、罰款21萬元。
五、南陽市淅川縣“6·15”陳某銀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2022年6月15日,南陽市淅川縣“掃黃打非”辦公室聯合縣新聞出版局、縣公安局、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縣“雙打”辦對淅川縣厚坡鎮裴崗村某建材公司院內廠房車間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印制盜版書的犯罪事實。現場查封扣押盜版出版物6萬余本、半成品47萬余份,所扣押的書籍包含《2022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試指導及全真模擬測試》等18種教學圖書,共查扣印制設備7臺(套)。
經查,周某玉、陳某銀、井某等人自2022年2月起,共同出資在淅川縣厚坡鎮裴崗村某建材公司院內租賃廠房開辦印刷廠。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陳某銀、井某等以營利為目的,大量印制盜版書籍,并將印制好的半成品進行裝訂、切割、打包,由周某玉聯系銷售,共銷售盜版出版物價值300余萬元。
2023年5月29日,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某銀、井某、周某玉三人侵犯著作權案進行了判決。判處陳某銀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周某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六、平頂山市武某某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3日,平頂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查獲一個生產、銷售涉疫假藥阿茲夫定片的犯罪團伙,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7人,查獲涉案假藥阿茲夫定片2600余盒(共計生產3400余盒),涉案金額達100余萬元,銷售網絡涉及全國20余個省(市)。
經查,自2023年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等人在平頂山市湛河區帝佳尚城小區、衛東區東大營1號生產假阿茲夫定片,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等形式進行銷售,涉案價值100余萬元,該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2023年6月30日、7月30日湛河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寧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珂和王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七、漯河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種子案
案情簡介:2022年9月28日,漯河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群眾舉報稱,召陵鎮張某偉農資店、某農資經營部銷售假囤麥128品種小麥種子。經調查,召陵鎮張某偉農資店、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囤麥128品種小麥種子均為漯河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生產。經檢驗,其銷售的囤麥128品種小麥種子非該品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判定為假種子。該農資公司共生產涉案囤麥128品種小麥種子1665公斤,貨值6660元。
2023年2月15日,漯河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農資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1597元;罰款62000元。
八、三門峽市盧氏縣田某某健康咨詢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推銷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12日,三門峽市盧氏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盧氏縣公安局關于田某某售賣保健品違法線索移交函及相關證據線索。經查,盧氏縣田某某健康咨詢服務中心于2022年6月中旬通過網絡購買了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曲益壓康片(保健品)、糖定康(保健品)、姜黃靈芝片(保健品)、膠原氨糖軟骨素鈣片等產品,推銷給消費者。當事人通過健康咨詢應用ERA細胞斷層掃描儀、神舟天譜儀體驗測試診斷疾病,并且利用名人應用產品前后做比較評價誘導消費者,航天細胞斷層掃描儀、神舟天譜儀不是醫療器械,不具備治療功能,對疾病沒有療效。當事人的宣傳資料對其銷售的產品存在“糖尿病的克星”“高血壓的克星”“痛風的克星”“女人的保護神”“腸道清道夫”等絕對性用語,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023年3月28日,三門峽市盧氏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九、開封市葛某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開封市葛某某糾集陳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取保候審)、楊某某(已判決)、馮某某(已判決)在淘寶網上開設四家店鋪銷售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減肥膠囊,經開封市市場監管局認定:上述減肥膠囊具有藥品特征,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且檢出西布曲明,依法認定為假藥。葛某某負責購買假藥原料及假藥生產,截至2022年3月,銷售金額5448727元,獲利200萬元。
2023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判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00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萬元。
十、鄭州市“8·01”制售假煙網絡案件
案情簡介:2022年8月1日,鄭州市煙草專賣局北城區直屬分局聯合高速交警、食藥環民警配合布控,在京港澳鄭州東路段設卡,當場查獲一起跨省制造、運輸假煙案件。“8·01”案件是一起涉及制假煙葉供應、煙絲生產、儲存和假煙生產、運輸、包裝、裝潢、銷售等環節的全鏈條制售假煙網絡案件。該案內含4個團伙有層級、有組織、跨地區、分工作案,目前已涉及河南鄭州、許昌、漯河、洛陽、新鄉、三門峽,河北保定、唐山、滄州,遼寧葫蘆島、遼陽等3省11市,查扣現貨假煙528萬支,涉案假煙2097.6萬支,YJ14-23煙機一套,實物案值661.88萬元,該團伙累計生產假煙13次,運輸10次,1962箱合計3139.2萬支,涉案案值6000余萬元。已搗毀生產制假窩點1處,排查到可疑窩點4處,涉案骨干31人,成員54人,目前已刑拘23人,逮捕12人,網上追捕2人,判刑7人。
2023年11月6日,人民法院判決主犯解某、胡某銘有期徒刑各十五年;從犯解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從犯張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從犯胡某國有期徒刑八年;從犯張某峰有期徒刑六年;從犯胡某軍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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