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綜合運用市場監管工具箱,依法查處一批重大案件。現將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西平縣某強菊花茶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11月1日,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西平縣某強菊花茶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8月20日,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西平縣某強菊花茶店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某強?清痤茶”33盒,外包裝標示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已超過有效期。經查,上述“某強?清痤茶”外包裝標示的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等均為虛假信息,且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票據憑證等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二、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西平縣某馨幼兒園未按規定實施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18日,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西平縣某馨幼兒園未按規定實施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100元。
2024年5月14日,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西平縣某馨幼兒園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食堂經營場所環境衛生臟、亂、差,操作間、洗消間和食品庫房沒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的設備或設施,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6月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開展復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食堂經營場所仍未配備相關設備或設施,未按要求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西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三、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驛城區某玖饅頭店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4年6月28日,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驛城區某玖饅頭店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4月10日,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驛城區某玖饅頭店加工制作的“花卷饅頭”開展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食品中檢出“甜蜜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加工制作該批次“花卷饅頭”90個,截至送達抽檢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不能提供投料記錄、銷售臺賬等材料,未按規定履行進貨臺賬義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四、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驛城區某華手工驢肉面片店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熟驢肉”案
2024年12月,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驛城區某華手工驢肉面片店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8萬元。
2024年10月30日,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驛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駐馬店市驛城區某華手工驢肉面片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疑似熟馬肉和冷凍馬肉。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所售熟驢肉抽樣檢查,經檢驗 ,上述產品中未檢出驢成分,檢出馬成分。經查,當事人將馬皮馬肉作為加工“熟驢皮驢肉”的主要原材料,涉案馬皮充當熟驢皮涉案貨值金額6000元,馬肉充當熟驢肉貨值金額4000元,累計查獲涉案產品及原材料81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五、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上蔡縣某某慶百貨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4年7月18日,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蔡縣某某慶百貨超市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2024年5月20日,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蔡縣某某慶百貨超市經營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采購經營的蔬菜產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6月25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開展復核檢查時,發現其仍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按要求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上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六、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趙某某涉嫌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案
2024年1月,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對轄區內某快遞站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趙某某暫存的“D2N”食品70余盒,該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等信息。經檢測,上述產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成分“西布曲明”。經查,當事人趙某某通過快遞向全國各地售賣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的食品D2N,違法行為發生地涉及北京、上海、新疆等二十余省三十余市,累計案值達20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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